据媒体报道,2022年2月23日9时50分,清水河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民警查获一起价值446万元黄金制品走私入境案(详见下图)。
一、对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的行政监管
1.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物品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监管,对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进出境的物品应当办理进出境手续,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缴纳进出口关税。
2.个人携带金银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
黄金、白银属于贵重金属,依照《金银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对个人携带金银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且携带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进境旅客应当向海关申报办理物品进境手续,即超过合理、自用数量携带入境的金银及其制品应当依法缴纳关税。另一方面,国家对法人、其他组织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实行准许证制度,违反规定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海关可予以没收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携带黄金入境未申报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1.走私贵重金属罪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从刑法条文来看,走私贵重金属罪限于将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犯罪行为。那么,从境外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至境内,是不是无罪?当然不是。对此,有专家学者认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表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来看,最高法检把“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扩大解释等同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实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等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对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实行准许证制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未被列为禁止、限制进境物品,即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须取得许可。因此,从境外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至境内,如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为“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讨论到此时,有人会提出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明明白白写着“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黄金白银、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以外的物品,真金白银怎么就变成普通物品了?显然,这是一种误解。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这一要素,只是对区分不同的走私犯罪起作用,属于表面的要素。
因此,个人携带黄金入境未申报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对于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入境且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误将贵重金属当作普通金属走私出境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