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34,68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93%。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260,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215,000万元。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分别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55,000万元至公司。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额度调剂原则及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剂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决策同意。本次调剂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7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15,000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15,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5,000万元。
本次调剂前,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25,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本次调剂后,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8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9,685万元。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了一笔10,000万元贷款,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该笔融资业务提供担保。2024年1月10日,金日晟矿业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19,685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3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29,685万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0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55,44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减少。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就具体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4、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三)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期起生效。
2、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34,68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93%。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