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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并购实务之二十四:蒙古国矿业法以及蒙古国矿产资源现状

   2023-05-15 车林睿矿法投资评估9480
导读

蒙古国矿业资源与外资投资现状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尤其各种战略性矿种储量均居世界前列。但是蒙古国地质勘查工作起步较晚,且进展极其缓慢,直到上世纪二十年代以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地质勘查。伴随着经济转型,上世

蒙古国矿业资源与外资投资现状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尤其各种战略性矿种储量均居世界前列。但是蒙古国地质勘查工作起步较晚,且进展极其缓慢,直到上世纪二十年代以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地质勘查。伴随着经济转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蒙古国为吸引外资先后颁布了涉及矿业的两大法律,即《蒙古国外国投资法》和《蒙古国矿产资源法》,同时也颁布可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外国投资公司。一时间,大批国内外资本纷纷涌入矿业领域,使蒙古国的矿业得到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在这两部法律出台以后蒙古国政府结合实际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以期达到吸引更加优质的外国投资者的同时能够更好的发展国内经济,同时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目前,全球的112个国家的13000多个公司在蒙古国成立分公司,从1990年至2016年这些国家投资总额约16亿美元。根据蒙古国海关出具的2017年10月份国际贸易数据统计报告,2017年的前10个月,蒙古国的对外贸易总额高达87192万美元。蒙古国出口产品中78.7%是矿产品,为4086.6亿美元,有22万员工在矿产部门工作。蒙古国产品出口到全球的66个国家。其中中国占比高达84.9%,居第二的英国占11%,俄罗斯占1%。


但蒙古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矿业,带来了一系列的蝴蝶效应,例如受制于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随着国际矿产品特别是煤炭价格走低,蒙古国外贸进出口长期缺乏增长动力。加之,蒙古国在地质勘探方面缺乏专业队伍,技术装备落后,地质勘探水平总体较低,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矿产业的发展。另外,蒙古国是无出海口的内陆国家,缺乏海上运输通道,因此产品销路狭窄,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促进并保护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最大化的利用。


蒙古国矿业法


蒙古国矿产法于2006年7月8日通过,并于2006年8月26日正式开始实施,至今为止已经经历了22次内容增补和修订,因此《矿产法》越来越趋于完善。同时《矿产法》自2013年之后进行的内容增补和修改是建立在开放,透明,负责任的政府协调机制之上,并基于给投资者带来平等公平条件,不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支持投资者在该领域做到利益最大化,从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可以说,这部《矿产法》奠定了矿业领域投资的吸引力。虽然政府,矿产部,矿产局等一些政府部门的权利有所增加,但是同时也挺升了经营合同的稳定性,并且新增加了相关的税收优惠内容,因此大大增强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性。同时,透过这部法律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参与力度大大的加强,之前不明确的有争议的条款逐步清晰,因此可以说,在营造稳定的法律环境方面确实迈出了一大步。以下内容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2013年之后通过的内容增补与修改:


1.稳定经营合同:根据2013年10月3日通过的投资法规定,矿产领域的投资者对于矿产资源的使用费需按照《稳定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数额进行缴纳,该条款在2013年10月03日在《矿产法》中作了修改并予以通过。


2.税收优惠:为了让开采黄金的经营活动更加开放,透明,矿产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将采出的黄金需在本财务年度内交给蒙古国立银行并享受税收优惠,此项条例于2014年1月24日通过的《矿产法》中内容的增补和修改中提出。


3.名胜古迹地区:所有将被勘探和开采矿产,必须经由蒙古国保护历史遗迹,古生物,考古,民族学等专业部门提前进行勘查和研究,并予以许可。未从相关部门取得许可权的个人或企业,不得进行矿产勘探。此项开采规定是于2014年5月15日正式通过了在《矿产法》中对该内容的增补和修改。


4.战略意义矿权的持有方面:2015年2月18日通过的“矿产法内容增补,修改案”中就战略意义矿国家所占股份的问题予以明确:即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基础上股份所有人可以就国家所占部分矿权股份的减少或增加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战略意义矿持有人可以通过协商增加或减少自己在战略意义矿所持有的股份,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例根据自己所占的股份比例缴纳矿产资源使用费。


5.矿产许可证的落实及其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2014年7月1日通过的“矿产法增补,修改内容”是通过增加外资在矿产领域的投资数量来增强经济实力为目标的矿产行业法律,其中详细阐述了矿产许可经营的各项准则,该法规的更新是于2012年新议会大选获胜后,新政府于2014年7月1日就矿产法的原则形式作的变更。


部分重要内容如下:


1.分布比较广泛的矿产勘探,开采相关的关系由该法进行协调;2.天然彩色及宝石的捡拾,开采工作,与普通矿产一样在特别许可证的基础上进行;3.国家议会,政府,负责矿产问题的政府主管部门(部),政府行政机构(矿产局)等部门的权利有所增加。例如:


(1)与保护自然环境,矿山采掘,生产加工厂的建立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增加就业岗位的问题,特别许可证持有人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的样本需由政府批准通过方可进行。


(2)政府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场地将以地理坐标予以标明并向社会公布。


(3)之前通过的但是配套法律及其条例并未批准发布实施的决议,负责矿产问题的政府主管部门(部),政府行政机构(矿产局)有权批准通过。


4.为了使地质领域执行政策保持一致性,成立了负责地质研究,化验,信息的国家地质局。


5.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从9年增加到了12年。


6.特别许可证持有人购买经营需要的商品,施工工程和服务,在选拔辅助承建方时,应优先考虑蒙古国登记注册的企业。


7.开采出的,选出的,经过初加工的产品首先应出售给在蒙古国国土上开展经营业务和从事加工的企业,并且以市场价格供货。


8.特别许可证项下的场地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收归为特殊用地时,该场地的补偿款发放时间规定为一年,该场地退出特殊用地用途后,之前的持有人仍然拥有收回该场地并使用的权利。


9.勘探许可证发放的矿区面积从400000公顷降到了150000公顷。


10.开发矿山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中对于所开采产品的运输方法,规划基础设施的要求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说明,同时也更加具体地明确了矿产证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11.矿产法中还明确了了如果规定的义务没有完成时,特别许可证持有人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12.矿产勘探及开采特别许可证申领时增加了必须经过水利及地质等专业鉴定员进行鉴定的要求。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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