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并购是资本、技术、人力和市场的联合与重组,是缓解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必要举措。矿业并购是一项复杂性、综合性、程序性、风险性较高的活动,并且是一项涉及经济政策、财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其不仅涉及矿产资源法、土地法、环保法、安全生产法,还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开展矿业并购主要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资产收购,直接收购探矿权或采矿权。是指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实施矿业权并购,主要是指直接收购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矿业权人发生变化。资产收购最大的优点在于不承受目标公司的债务,资产比较干净,但其缺点则是过程较为繁琐,矿业权转让需要经过有权行政部门的审批;并且仅能获得所收购的特定资产,但是目标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业绩等均无法得以直接延续;另外,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资产转让还涉及增值税,税负较重。
(2)股权收购,收购矿业公司的股权,或者向矿业公司增资,间接实现控制矿业权的目的。是指以股权收购(包括增资)方式实施矿业并购,具有操作便捷的特点,也是矿业并购中广泛采取的交易方式。股权收购的最大优点是目标公司的资产都可顺利移转,程序较为简单快捷,而且一般情况下收购方可支付较低的税费。
(3)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由矿业权人和资金方合作勘查、开发矿业权。该种方式主要是指矿业权人和资金方共同成立公司,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出资,合作方一般是匹配资金和其他资源,双方按照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收益。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该种合作模式下会发生矿业权人主体的变更,在矿业权作价出资时,矿业权人需要依法履行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