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号文印发及实施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发生了巨大的改革,由原来的18种之多削减到4种评审备案情形,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同时,改革也把“评审”和“备案”两个事项整合为“评审备案”一个事项,进一步压缩了行政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按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文表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设立矿产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简称为矿产储量评审认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国内自1999年7月15日起将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的由政府机构直接审批矿产储量的制度改革为在政府监督管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适用的法律为原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其关键点有2个,一个是矿业权人按照规定将送审材料送交政府认定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组织有资格的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送交的评审意见书进行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对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程序、工作要求等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具体言之,实行矿产储量评审认定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目的:一个是为矿山和水源地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规避失误,降低风险;第二是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监督矿产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三是代表国家确认矿产资源实物存量,为摸清国家的矿产资源家底提供基础,为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的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四是维护矿业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发生涉及矿产储量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