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25020号至25022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警告、合并罚款16.8万元。
据《陕煤安监三罚〔2023〕25020号至2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3年1月26日安全监测监控故障记录未填写西二皮带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故障原因;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上次修订时间为2022年5月,最近半年内未修订;
3.1011切眼与1010回风顺槽交岔点处两趟低压电缆缠绕,距离小于50mm;
4.灾害探查巷第31号瓦斯抽采钻场ZK-07抽采孔抽采期间漏气,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5.501综采工作面第12#、145#液压支架压力分别显示为12.5MPa、7.1MPa,且液压支架接顶不实,不符合作业规程初撑压力不小于24MPa的规定;
6.查2023年2月6日安全监测风速日报表,八盘区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显示值为6.51m/s;
7.没有及时清扫、冲洗沉积在627回风巷道管路上的煤尘;
8.北二变电所回风侧未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单位警告、合并罚款16.8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雷贵生,注册资本为390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