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据了解,山西是中国北方岩溶分布面积最广的省份,岩溶泉水不仅是省内多个城市的生活、工农业用水重要供水源,还是省内多条河流的重要补给源。
山西省内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条例》明确,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开采,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采煤、开矿、开山采石;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行为。
《条例》指出,对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矿井等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在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