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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港离奇消失的60亿元铜精矿如何追(回)偿?

   2022-08-30 10590
导读

共有十三家公司采购了多批铜精矿运到秦皇岛港,委托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或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做报关、货物仓储、货权保管等相关工作。8月1日前后,这十三家货主被货代公司电话告知货物出现问题。在没有货主指

共有十三家公司采购了多批铜精矿运到秦皇岛港,委托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或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做报关、货物仓储、货权保管等相关工作。8月1日前后,这十三家货主被货代公司电话告知货物出现问题。在没有货主指令的情况下,十三家货主总价值接近60亿元铜精矿,竟然被第三方运走了。


好在这么巨大金额的货物,有人出来承认,自称刘宇的人说,是他及关联方给货代公司下达了放货指令,货代公司也承认在没有各方货主的指令下将货物放走了。刘宇自认与秦皇岛外代物流公司一起进行无单放货的行为长期存在,秦皇岛外代物流在现场未予否认。


同时,负责港口实际作业的秦港股份是否对货物失踪负有责任,也引起了货主方的质疑。


后货主们报警,警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受理,正在调查。


问题来了,警方立案的“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这十三家货主应该向谁追偿?如何追偿?这起案件给货主单位怎样的警醒提示?


合同诈骗罪?

货主们想到的权利救济是第一时间报警,寻求警方通过刑事手段来调查情况后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在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刑事手段是否能够奏效?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看,首先,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本案核心要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尚未得知货物的转运人刘宇及关联公司是否与货主签订了合同(买卖),如果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他擅自下令给货运代理公司转走货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刘宇及关联公司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则合同诈骗罪的指向应该是通过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货运代理公司的货物为基本特征。而本案中,价值60亿元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货主,并非货运代理公司。况且,从披露信息来看,货运代理公司并非”被骗“。


根据行业惯例,猜测可能的实际情况是:刘宇与关联公司因与秦皇岛的货运代理公司和港口较为熟络,他通过预测铜价的价格走向,通过提货,将他人的货物提走卖出,赚取差价,卖出后,可能通过低价再次买入。货物基本转来转去,还在港口,其实已经暗渡陈仓进行了交易,这就是所谓的“空手套白狼”。


货主们向谁追偿?


第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货主们可以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货运代理公司主张索取货物、赔偿损失。


货运代理公司既然认可没有获得货主们的同意,擅自放货,导致货物“不见踪迹”,货运代理公司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货主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货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如果能够证明是第三人擅自“盗窃”导致货物丢失,则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自然不同。但采取何种方式是有策略的。


如何主张赔偿?

第一、救济途径的选择


货主们第一时间报警,可能的诉求是找回货物,但如果未能破案,则会对权利维护造成时机延误,为什么?


因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同一个案件,涉及刑事的,应该先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时间较长。而刑事案件虽然有时可能具有一定的震慑效果,且货主们不用支付金钱成本来启动,但,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具有财力赔偿情况下,该途径可能会延误时机,导致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当然,如果是货物因“诈骗”、“盗窃”后落入他人之手,能够找到货物下落,且买家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是可以追回的。


所以,如果货主们的第一目标是尽快拿到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不妨可以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具体看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刘宇及关联公司财力不足,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或者仲裁货运代理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货主采取诉讼保全方式(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尽快保全财产,以利于执行。


采取诉讼保全或临时措施时,通常要提供担保,货主们可以聘请律师积极穷尽全部措施的方式维护权益,联系相关保险机构,利用财产保全保险方式,减少司法成本开支。


这里必要提示,专业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诉讼和仲裁同样如此。


警示

在秦皇岛港口出现上述案例,必须提醒货主,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合同相对方信誉的考察非常重要,一个港口或者货运代理公司的管理是否规范、高效、安全,直接影响货主的经济利益。


同时,提醒货主,对于经济价值较高的货物,可以适当投保。或者要求储藏单位、管理货物的货运公司为其投保。这样一旦出现货物灭失,可以及时获得理赔。



笔者作为律师,在客户的一些进出口货运合同及代理合同中,经常碰到货运公司的“强势条款”、“霸王条款”,严重影响客户(货主)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纠纷,权益维护就比较难。所以,尽管货运公司提供的合同具有格式条款或属于格式合同,但,也并非”铁板一块“,对于明显权利义务失衡的条款,要适当修改完善再行签署。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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