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甘孜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14日出具《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甘环责改字〔2021〕90号),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鑫矿业”)存在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直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金鑫矿业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管中多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金鑫矿业自2021年11月26日知晓相关信息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金鑫矿业挂牌期间未披露2021年年报。
四川证监局指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该局决定对金鑫矿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2017年1月24日,金鑫矿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2022年7月13日起终止股票挂牌。
金鑫矿业的主营业务为黄金的采选、提炼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合质金(含金量平均在99.5%以上)。
2021年,金鑫矿业终止上交所主板IPO。金鑫矿业原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021.35万股,拟募集资金5.29亿元,分别用于四川省康定市康定金矿(延伸)详查项目、康定市三远洞岩金矿矿脉深部延伸勘查项目、四川省康定市三碉金矿延伸详查项目。金鑫矿业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张韩、戴洛飞。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挂牌期间未披露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另根据甘孜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14日出具《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甘环责改字〔2021〕90号),你公司存在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直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管中多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你公司自2021年11月26日知晓相关信息后,未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