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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08-02 ​上交所股票63240
导读

导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淮河能源(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导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淮河能源(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淮河能源/合并方)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合并方/淮南矿业/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吸收合并淮南矿业(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吸收合并)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针对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发生或变化的事项,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重组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电国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电国瑞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台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仍具备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上市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上市公司将于2022年8月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重组的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6.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7.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8.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9.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1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11.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2.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的议案》;


13. 《关于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14.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是否存在异常波动的议案》;


16.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议案》;


17.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18.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19.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20.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21.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风险提示、公司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人员承诺的议案》;


2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重组的批准情况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国资委皖国资产权函[2022]279号《省国资委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复原则同意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三)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补充协议》《重组报告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后,本次重组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获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全部批准和授权并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淮河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相关议案、《重组报告书》《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及淮南矿业提供的资料、说明及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或说明,有关不动产及知识产权查册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交 所 网 站(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使用的部分土地房产尚需取得权属证书,但已取得有权行政机关出具的办理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说明;淮南矿业所属内蒙古三家子公司因原股东转化项目投资未落实导致其在营煤矿已获得配置的部分或全部煤炭资源存在可能需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风险,该等煤矿均已取得采矿权证,该等事项不影响标的资产淮南矿业100%股权的过户及转移。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仍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五、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补充协议》之规定及上市公司、淮南矿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未发生变化。


六、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淮南矿业 2,200,093,749 56.61


2 上海淮矿 258,875,405 6.66


3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88,545,105 2.28


4 冯春保 56,132,745 1.44


5 马明仁 10,000,000 0.26


6 包春花 9,363,600 0.24


7 上海拓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拓牌兴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815,000 0.23


8 余迪春 8,100,000 0.21


9 淮北皖淮投资有限公司 6,678,800 0.17


10 孟小华 6,361,900 0.16


(二)淮南矿业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淮南矿业提供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淮南矿业的分支机构、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变化为:谢桥煤矿经营范围由“煤炭、洗精煤、建材、土建安装、机械维修;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选洗;矿物选洗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


根据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及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计 3项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已经到期,其中:(1)唐家会煤矿原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7月13日到期并完成续期;(2)淮南矿业装备管理中心原持有的取水许可证已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并完成续期;(3)潘二煤矿持有的取水许可证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但尚未完成续期。


上述已完成续期的生产经营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载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唐家会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 (蒙)MK安许证字[2016]KG053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07.13-2025.07.13


2 淮南矿业装备管理中心 取水许可证 D340406G2020-0003 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 2022.06.28-2027.06.27


根据潘二煤矿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潘二煤矿取水许可证续办工作具体如下:(1)潘二煤矿于2021年8月启动准备续期手续工作,于2021年11月23日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2)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于2022年5月6日下发《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潘二矿区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潘四东矿区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潘二矿区、潘四东矿区取水方案及用水方案,要求潘二煤矿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3)2022年7月8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潘集区水利局等组成验收组对潘二矿申报取用水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原则同意潘二煤矿申报取水许可证通过验收,要求潘二煤矿对取用水流量计进行质量检测后方签字下发验收意见;(4)原定于7月19日安排的安徽省计量科学院对潘二煤矿及潘二煤矿潘四东矿区 6台取用水流量计进行现场质量检测因疫情影响暂缓。


潘二煤矿已出具说明:“本单位已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天前向审批单位提出延续申请,且已于有效期届满前取得审批单位准予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系因疫情原因尚未完成验收手续及取得取水证。本单位将配合审批机关并尽快取得取水许可证。在取得新取水许可证前,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取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配合水资源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取水,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相关水利主管部门目前未对本单位取水情况提出异议,未因上述情况对本单位作出处罚。”


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已出具说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以下简称潘二矿)系我单位辖区内企业,其持有的编号为取水(皖潘集)字[2007]第00015号的取水许可证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潘二矿已依法提前开展取水许可证相关续期工作,具体包括:(1)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于2022年5月6日向潘二矿下发《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潘二矿区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潘四东矿区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潘二矿区、潘四东矿区取水方案及用水方案,要求潘二矿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2)2022年7月8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潘集区水利局等组成验收组对潘二矿申报取用水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现场一致同意潘二矿申报取水许可证通过验收,现场讨论撰写了同意验收意见,要求潘二矿对取用水流量计进行质量检测后,验收意见签字下发;(3)潘二矿已积极沟通相关机构开展取用水流量计进行质量检测,但因蚌埠市疫情影响,水流量计的现场质量检测暂难以开展,潘二矿将在疫情缓解后尽快完成剩余办证工作并取得取水许可证。鉴于水利部淮河委员会已作出同意潘二矿区及其潘四东矿区取水的行政许可,在取得新取水许可证前,潘二矿区及潘四东矿区可以正常取水,我单位不会因上述情况对潘二矿进行处罚。”


(四)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 房屋建筑物


根据淮南矿业提供的资料、说明及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主要变化为:淮南矿业曾于2009年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生态开发项目,建成后初始产权登记在淮南矿业名下,尚有223套余房未完成出售且已转为自持有,面积合计约为17,354.25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附表二: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第2236项至第2458项。根据淮南矿业提供的《淮南矿业集团棚改及生态开发项目210套房产转让协议》《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及《颍上县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淮南矿业已向淮河控股转让其中210套房产,并向10名自然人转让剩余13套房产。


2. 土地使用权


根据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取得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共计4处,面积合计186,986.73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载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证号 土地用途 土地性质 坐落位置 面积(平方米)


1 淮南矿业 皖(2022)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1665号 医卫慈善用地 出让 田家庵区淮舜南路西侧 397.71


2 淮河能源燃气发电滁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公司) 皖(2022)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7033号 工业用地(旧) 出让 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工业东路东、工业北路南 101,462.00


3 华兴公司 蒙(2022)准格尔旗不动产权第0002109号 工业用地 出让 准旗大路镇东孔兑村 39,666.63


4 华兴公司 蒙(2022)准格尔旗不动产权第0002695号 工业用地 出让 准格尔旗大路镇东孔兑村 45,460.39


3.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


根据淮南矿业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材料并经淮南矿业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租赁房产共计72处,面积合计约为4,859.76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所有人 物业位置 租赁数量 租赁面积(平方米) 租赁期限


1 淮南矿业煤炭销售分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融科上城B区26号楼 4 360.47 3年


2 淮南矿业煤炭销售分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融科上城B区26号楼 1 78.88 1年


3 燃气集团 天长市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长市综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滁州高新区大楼6层 1 643.41 1年


4 滁州公司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 蓝德公租房小区2号楼、5号楼 24 1,282.2 1年


5 滁州公司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 蓝德公租房小区2号楼 42 2,494.8 半年


根据上述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上述承租的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租赁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前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针对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上述房产租赁不规范事项,淮河控股已书面出具承诺:“对于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产的不规范情形,若显著影响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该等房产从事正常业务经营的,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房产供相关公司经营使用等)促使各相关公司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对于上市公司因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产的不规范情形而相应产生的财产损失,本公司承诺向上市公司承担上述财产损失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4. 知识产权


(1)专利权


根据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2022年 5月至2022年 7月,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922193697.X、ZL201922193753.X、ZL201922193793.4、ZL201922194554.0的专利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48项中国境内已经授权的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专利,具体情况如附表。


(2)商标


根据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wcjs.sbj.cnipa.gov.cn/),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1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商标标识 核定使用类别 注册证号 申请时间 专用权期限 权利限制 许可情况


平安开诚装备公司 7 60960132 2021.11.28 2022.05.21-2032.05.20 无 无


5. 在建工程


根据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1项需取得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且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 2,000万以上的在建工程,其已取得的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如下:


公司 在建工程名称 立项批复 环评批复


安徽淮能瑞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奇瑞分布式能源站及综合能源利用项目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安徽淮能瑞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奇瑞分布式能源站及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备案的审查意见》(自贸芜审[2022]3号)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安徽淮能瑞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奇瑞分布式能源站及综合能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自贸环审[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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