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国际矿业税费共有6种:权益金(我国矿法的资源补偿费)、公司所得税、年租(我国矿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干股、资源租金税(我国最早的资源税)和红利。各种税费的征收依据提要如下。
1.权益金:各国必收费种,是开采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缴纳的费金,号称“矿业第一费”。按我国的术语,属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缴纳的费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固体矿产的权益金从价不超过5%,从利不超过15%,石油开采权益金费率主要分布在10%~20%之间。
2. 所得税:各国必收税种,针对公司收入征收的税金,属于企业和个人须尽纳税义务性质。
3. 年租:各国必收费种,是矿业权人排他性占用勘查区块或矿区面积,用于勘查、建设和生产缴纳的费金。
4. 干股:各国选收费种,是国家不投资,要求得到一定比例股份分享投资利润,在非洲国家盛行,其他洲尚未见有。
5. 资源租金税:各国选收税种,仅少数国家设置这一税种,是针对矿业公司和石油公司超额利润征收的税金,设置一个门槛利润率,低于门槛者不征收,高于门槛者征收。我国的资源税开始时属于超额利润性质,征税门槛为利润率12%,后来异化,变成了一个与资源补偿费在征税性质、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上完全一样的普税。
6. 红利:各国选收费种,对油气等少数矿产各国普遍收取红利,国外对固体矿产以“先来先办”为主,相当于我国的“申请在先”,仅少数国家全面收取红利。红利是在初次探矿权出现竞争性申请时,通过招标由胜标者缴纳的标金。红利与矿产资源无关,与年租无关,与价款无关,属于“对价”性质。所谓对价,就是对某个申请者以给予矿业权的承诺,因此又称为“签字费”或“签字红利”。红利在签字前缴纳,谁的红利出价高把矿业权给谁,属于矿业权合同外缴费。红利与“机会成本”无关。机会成本是把投资留在当前项目内的利润率概念。低于这个利润率,矿业投资者将在机会成本的驱动下,逃离当前矿业项目另寻投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