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行政主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有效惩治合力,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意见》强调,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其中,对具有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但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程度确定法定刑幅度的,要酌情从重处罚;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提高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成本。
《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体制,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手段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推进以湿地、森林、海洋等生态系统,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行政主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同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对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监管疏漏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通报,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形成有效惩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