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0617第0622号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0617第0622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0617第0622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5月20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下发了编号为22078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3.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公司及子公司签署的所有合同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4.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针对《反馈意见》的答复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所做的法律分析;本所并不保证所依据的事实不会再发生变化,且不对任何因事实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如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的事实或者法律内容发生了变化,本所不负有告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可能被本所知悉的事实、情形、事件或进展的义务,不负有告知可能变更、影响或修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意见的事实、情形、事件或进展的义务,也不负有修改或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义务。除非《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本所不就报告期之前或之后的任何事项发表意见。
8.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用于其他目的,并不得被除发行人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包括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所依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引用和参考。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请申请人说明相应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披露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需),是否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如需),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 38.23%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发行人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前,迪庆有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云南铜业 97,429.9821 50.01
2 云铜集团 74,480.0683 38.23
3 云南黄金 22,910.9496 11.76
合计 194,821.00 100.00
根据迪庆有色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历次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材料,以及迪庆有色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其他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迪庆有色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因股权发生争议的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信息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2022年6月2日,云铜集团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的承诺函》,承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38.23%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公司对标的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注册资本已全额实缴,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且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股权不涉及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需),是否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如需),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本次收购涉及履行的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审批程序以及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铜业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议、第31次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有关事宜,并同意提交中铝公司审批。
中铝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6次会议,同意发行人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同意上报方案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云铜集团于2021年11月25日做出执行董事决定,并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2021年第3次股东会,附条件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云铜集团与发行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
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7,475.78万元,其中187,480.53万元用于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
发行人与云铜集团于2021年11月26日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2年1月14日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2年3月4日签署《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云铜集团将其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此外,中铝公司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号:1017ZGLY2022006),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8.23%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第[354]号)的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2]113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990.3568万股A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26.75亿元的总体方案。
据此,本次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获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本次收购无需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云铜集团,最终控股股东、所属国家出资企业为中铝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迪庆有色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云铜集团、发行人和迪庆有色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即中铝公司的各级控股企业,具体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发行人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中铝公司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无需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无需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三、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无需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因此,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与云铜集团签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中国证监会审批风险。除中国证监会审批风险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除中国证监会审批风险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迪庆有色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历次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材料;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查询系统;
3、取得迪庆有色出具的说明、云铜集团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4、取得并查阅云南铜业、中国铜业、中铝公司关于本次方案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文件等材料;
5、取得并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涉及收购股权项目的评估报告;
6、取得并查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
7、查阅相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了解国资监管部门对于协议转让的前提、审批等相关要求;
8、取得并查阅《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拟收购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为国有产权,其国有产权转让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条件,无需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3、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除中国证监会审批风险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反馈意见》问题3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最近36个月内公司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