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7月13日,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诉讼双方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天池钼业75%的股权交易价格为95,347.45万元。依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应于天池钼业75%股权质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解除后10日内付7亿元;自天池钼业季德钼矿采矿权抵押解除后10日内支付1.5亿元,本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义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尚需支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180,881,018.76元。 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给付股权转让款180,881,018.76元及利息16,223,909.6元(5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为6,236,597.2元;130881,018.76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为9,987,312.4元:以上利息共16,223,909.6元),本息合计197,104,928.4元。2、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带给付股权转让款103,47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